浙江省击剑运动协会会员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击剑运动协会组织建设,加强会员服务保障工作,扩大项目人口,发展击剑运动,依据《浙江省击剑运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协会会员
第一条:会员类别
(一) 浙江省击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浙江击剑”)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二) 团体会员分为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
(三) 个人会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
第二条:团体会员
(一) 团体会员自身须为法人,具备合法地位。
(二) 理事单位
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组建的市级击剑运动协会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
(三) 会员单位
其他击剑俱乐部、代表队等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四) 理事单位负责统筹本区域内击剑运动的推广与发展工作,对本区域内的参赛单位有指导、支持、监管的职责,负责所属个人会员的管理。
第三条: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均须通过所属理事单位、协会或团体单位注册。
(一) 运动员
协会注册运动员
根据本办法注册成功的运动员即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二) 教练员
1.教练员个人会员的管理按照《中国击剑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
执行。
2.教练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教练员在原合同期满后,与新单位签约时,应主动出示离职证明。
(三) 裁判员
裁判员个人会员的管理按照《中国击剑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入会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浙江省击剑运动协会。
(二)同意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三)团体会员须具备法人地位,且经营范围与击剑训练、培训相关。
(四)团体会员的个人成员人数不少于30人。
(五)积极开展或参与击剑运动训练、比赛等活动。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协会支持和奖励。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促进击剑运动发展,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积极支持与配合本协会工作,团体会员每年至少组队参加一次由本协会组织的比赛或其他活动。
(四)团体会员应为自身个人成员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加强培训与引导;监督并确保所有个人成员在参加本协会比赛或其他活动时,都已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做好个人成员体育道德和赛风赛纪教育工作,确保个人成员安全、公平、文明参赛。
(五)按照本协会要求提供开展击剑运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奖励与处罚
(一)对为击剑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会员,本协会将给予奖励。
(二)对不履行义务、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击剑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本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团体会员,本协会将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三)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会员,将自动丧失本协会会员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会员,本协会将视情况中止其会员资格。
(五)连续两个年度未组队参加任何本协会比赛或其他活动的个人或团体会员,其会员资格将自动终止。
(六)对违反特别条款的会员单位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经理事会讨论后,没收其保证金、终止其会员资格、禁止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任何比赛并保留起诉的权利。
(六)个人或团体会员发生严重赛风赛纪问题,如:虚假比赛行为(特别是参赛资格作假)、不文明语言和行为、扰乱赛场秩序等,除按照《中国击剑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批评、暂停或终止会员资格等。
第二章 团体会员入会注册、年审、变更与退会
第八条:团体会员入会注册
(一)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2. 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经本协会秘书长或相关授权人员签字后正式入会。
(二)申请材料
1. 入会申请表(见附件一);
2. 法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公章;
3. 本团体章程(如有);
4. 所在地区本协会会员的同意。
(三)命名原则
1. 与法人名称一致或相互关联;
2. 名称中应包含“击剑”或含义相近字样;
3. 不得与已经注册的本协会团体会员名称相冲突;
4. 以著名击剑人士(运动员、教练员等)命名,须提供其本人签字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入会注册
本协会受理入会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是否批准入会答复申请人。准予入会的,将于申请人之申请资料和手续齐备后30日内完成相关入会审批手续并注册,同时将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团体会员年审
1. 年审时间: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
2. 注册时所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尚处于有效期内且无变更、严格履行各项义务的会员,本协会自动给予年审通过。
3. 注册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已失效或有变更的会员,须向本协会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4. 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本协会将不予年审。
第十条:团体会员变更
团体会员入会后,因故需变更团体名称、负责人、联系人等基本资料,须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本协会审查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退会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本协会收到通知之日视为该会员资格终止。
第三章 会费
第十二条:会费宗旨
(一)会员是协会的基础。发展会员,做好会员注册和会费收缴工作,是协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支撑。
(二)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
(三)会费将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击剑运动的发展,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主管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会费标准
(一) 个人会员
协会个人会员:300元人民币/人/年。
(二) 团体会员
1. 理事单位:3000元/团体/年;
2. 会员单位:2500元/团体/年。
第十四条:保证金(待定)
会员单位:10000元。
第十五条:会费缴纳
(一)各团体会员及个人须于入会申请的同时缴纳当年会费,并在每年度1月31日前缴纳新的一年会费。
(二)6月30日前首次入会的会员,按照全年会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7月1日后首次入会的会员,按照半年会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费缴纳后,因会员自身原因退会或失去会员资格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特别条款
(一)会员单位聘请教练员或营运人员时应根据«劳动法»要求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签,如终止合同时应出具离职证明。如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满后不与其续签或故意不出具离职证明时,将以合同为准,视作合法离职。
(二)会员单位在招聘同行业相关人员时应要求其出示离职证明或劳务合同。如没有合法证明应不与其签定任何形式的劳务合同,否则视作违规。
(三)保证金用于违约单位赔偿或用于支持法律行为。
(四)会员单位如被当地工商、民政等部门取消经营、注册资格,本协会也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浙江省击剑运动协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击剑运动协会
2017年10月